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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特征
释义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法律网提醒您,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危险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三、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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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