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期履行之债的分类 |
释义 | 一、分期履行之债的分类 分期履行之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期给付之债,另一类是定期给付之债。 分期给付之债,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期给付,该债务本质为一个整体。 定期给付之债,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工资、租金、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 二、债务履行期限一般多久 债务履行期限的时间需要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债务的履行期限自行协商确定。法律网提醒,《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三、债务清偿的原则 债务清偿需要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 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 3.协作履行原则 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 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 5.履行的效益原则 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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