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私权法律的条例 |
释义 | 一、隐私权法律的条例 隐私权法律的条例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隐私权的主体是什么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律网提醒您,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 三、夫妻之间存在隐私权吗 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 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但是在涉及婚姻法规定之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情形时应当优先保护夫妻一方的知情权。 引用法条: [1]《反对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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