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客体和民事诉讼标的有何区别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客体和民事诉讼标的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客体和民事诉讼标的区别是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仅限于当事人之间要求法院裁判确认的民事实力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案件事实。 对于诉讼标的的识别,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新诉讼标的理论和新实体法理论。目前从整体上看,新诉讼标的理论,也即以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确定诉讼标的的理论,在理论界已占据统治说的地位。 二、民事诉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三、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法律网提醒您,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体有5类: 1.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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