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 |
释义 |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处理 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贷合同作为最常见的合同类型,同样受到我国《民法典》的规制,即如果该借贷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况,或者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了社会和个人利益的,该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法律网提醒您,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等权利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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