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是什么 |
释义 | 一、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是什么 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是: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二、施工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转包的。 ![]() 三、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网提醒你,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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