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时候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释义 | 一、什么时候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法律网提醒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 5.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 6.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加税; 2.预计增加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加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3.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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