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 |
释义 | 一、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最高院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如下: 1.责任主体不同,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人,个人债务的责任主体为个人; 2.债务性质不同,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性质,法律网提醒您,个人债务是个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 ![]() 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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