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权的形式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 |
释义 | 一、集体土地权的形式 集体土地权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网提醒,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合法吗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私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仅能转让给本集体成员,且不可以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可以使用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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