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吗 |
释义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 1.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被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土地灭失。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不存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法律网提醒您,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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