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一、送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有继承权吗 没有继承权,如果对方的收养行为是合法的,那个孩子与收养她的养父母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具有继承和被继承养父母财产的关系,无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二、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有哪些 (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用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等,都体现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精神。这个原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上一个原则强调的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基本宗旨,而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实质性原则。收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具体的收养关系都涉及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权益。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利,正确地履行义务。应当注意的是,收养人从事收养行为,除了具有道义上的价值之外,往往也蕴含着一定的感情方面的和生活方面的正当的、合理的需求;他们在履行了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之后,有权得到正常的回报。不论是漠视被收养人的还是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利于建立和发展正常收养关系。 (三)平等自愿。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收养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这里的自愿,指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每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独立作出的,排除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胁迫。由于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因此,这里的“双方”主要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送养方和收养方。但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有一定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无论是收养关系的成立还是解除,都应当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这个原则是收养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尽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的联系,但是通过法律的拟制,他们之间已经具有同于父母子女的社会地位,除了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同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解除,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是一般的非亲属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最少相差16周岁(被收养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而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必须辈份相当;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都是考虑了伦理的要求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需要。 三、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生父母作为送养人应遵守以下条件: 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均无力抚养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只要一方有抚养能力,就不允许通过送养转移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是无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也无权免去有抚养能力一方的抚养义务,将子女送他人收养。 其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通常情况下不允许生父母单方送养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也应由其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但是,应当经过适当 的查找或通知形式。 其三,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若他们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另一方就不得将其送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送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有继承权吗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送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有继承权吗、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和继承人顺序等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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