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重新上诉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离婚重新上诉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离婚重新上诉经济补偿标准是实际方面付出的义务,《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条件 一方在离婚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补偿以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对于双方没有约定实行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补偿。因此,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只有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用来补偿为家务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损失时,才可以请求对方以个人财产给予适当补偿。 (2)必须是提出需要经济补偿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较多义务。经济补偿实际上是一种劳务补偿,它的产生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劳务付出的差异,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的,才能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 我国并没有一个正式的离婚经济补偿标准,在计算离婚经济补偿的时候主要是依据某些因素计算的。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要考虑以下因素 1、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 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2、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限制。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如果对方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受补偿方的要求,即使确定了高额的补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不能实现则没有任何意义。 在当代社会,尤其是现在人们工作都比较繁忙,有了孩子之后,女方就会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那么对于家庭义务的承担就比较多,所以因为一些感情不和原因而导致离婚的话,关于这个方面是需要考虑进去的,也就是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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