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情形有: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网提醒:如果最高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出现上述情形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是多久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包括哪些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又可称为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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