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区别,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区别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区别主要在于: 1.适用条件不同 (1)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⑤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执行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分别的适用条件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适用取保候审为宜,即: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监视居住的条件宜另行规定,具体应包括这样几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逮捕的,但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羁押,但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的; (四)罪该逮捕但证据不充足的; (五)本应取保候审,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 法律网提醒您,在不同的案件类型中,要分析具体情况适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 ![]()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关系是既存在区别也有联系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两者的适用条件不一样,两种措施执行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两者的最长期限不一样。取保候审不折抵刑期,而指定居所监视居的期限应该折抵刑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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