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委会指定代理人是如何的,指定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居委会指定代理人是如何的 居委会指定代理人是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人中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指定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指定代理人,是指代理人的一种,意思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的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由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指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在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内指定,没有法定代理人时则在其他监护人范围内指定或者指定某律师作为代理人。法律网,提醒大家,指定代理人被依法有效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区别 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区别如下: 1.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经过自由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委托人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代理人,他人也不得强行要求委托人委托其为代理人。而指定代理的产生不是基于自由协商,而是由人民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门依职权进行指定而形成的,被指定人不得无故拒绝履行代理义务。 2.委托代理主要适用于商业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专门从事商业交易或其他经营的法人。而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绝大多数都是公民个人,被代理人则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委托代理大都是有偿的,而指定代理大都是无偿的。 4.委托代理人有权随时辞去委托,不再担任代理人,而指定代理人不得拒绝或中途辞去代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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