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否在女职工的“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可否在女职工的“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知识: 女职工“三期”的时间 【女工孕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工保护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工保护哺乳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方面的知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如果你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法律援助,可以来法律咨询网找律师寻求专业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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