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听证人员组成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听证人员组成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人员组成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中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 二、一,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的听证范围是什么? 组织听证范围是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最新行政处罚听证答辩书范本 答辩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贵委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在新郑路1**号建设的“****美食广场”工程违法,答辩人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建罚先告字[2015]216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处罚的主体认定错误 ****美食广场是陇海村组织村民集资,委托我公司负责改建的,美食广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为陇海村。2011年8月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和美食广场的所有权均是陇海村,拟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明显是对被处罚对象的认定错误。 (二)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责任不在企业。 改建施工前,我公司多次向市、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建规划手续,规划部门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市街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未明确办理规划要求为由不予办理规划手续,造成无法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 (三)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行政原则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相违背。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应当遵守合理行政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 处罚与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不符,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2014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 〔2014〕11号)第八条,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中明确指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或者存在适用错误 ****美食广场,建筑面积为19200平方米、造价1015万元,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依次为轻微、轻微、轻微,然而贵委对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或者存在适用错误。 第一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 “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 因此,拟处罚第一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擅开工建设,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适用法规错误。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拟处罚第二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擅开工建设,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使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或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范围内裁量。 第三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轻微违法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通知的第二条“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 因此,拟处罚第三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 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此致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八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人员组成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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