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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那些情况
释义
    一、工程发包方连带责任有那些情况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查、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67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专业工程的发包人和劳芳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颁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期限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追偿期限是3年,从承担连带责任后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要负责,而且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中的约定也要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负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建筑工程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该建设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到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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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