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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条件
释义
    一、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条件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是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不是法院。首先,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另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当有事实依据和理由。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受理。具体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决定。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
    
    二、交通事故怎么私了
    (一)查看财产损失情况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设置警告标志牌后,双方当事人简单查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情况。
    (二)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
    简单查看财产损失后,人员立即转移到路肩或路面安全地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进行协商: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基本资料”、“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当事人不愿“私了”、虽然愿意“私了”但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1)事故事实及成因一定要采取书面协议形式,即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能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以免一旦撤离现场对方翻脸不认人,导致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事故事实”协议具有“固定”事故现场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协议后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以“事故事实”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共同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三)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各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
    1、当事人未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不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应当选择报警处理;
    2、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撤离事故现场前,还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标划事故现场位置,作为现场的保留证据。
    (四)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书。
    1、签订“赔偿协议”。
    2、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达成赔偿协议后就赔偿协议发生争议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3、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上,可以自行结合本身情况加入一些内容。另外,不放心的话建议可以找当地公正部门对协议书进行公正,费用不贵,还有就是付给受害人的费用,必须本人写收条并签字按手印,协议书可以打印出来,但签名和按手印必须要当事人自己,在协议书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涂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五)交通事故“私了”提示。
    1、交通事故“私了”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人不能“私了”,达成的协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交通事故“私了”必须是书面“私了”,即达成包括“事故事实”和“赔偿协议”在内的书面《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3、交通事故“私了”决不是所谓的“掏钱私了”,“掏钱私了”后因事故现场已经不复不存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旦引起纠纷,当事人将有口说不清,后患无穷。
    4、当事人达成《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后:
    (1)对事故事实和成因发生争议,可以由交警部门受理;
    (2)对赔偿协议发生争议,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5、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1)当事人事后不得反悔。
    (2)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三、交通事故应该向肇事者还是保险公司索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所以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同时起诉责任人和保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一定要在期限之内提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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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