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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关系的特点
释义
    一、财产关系的特点
    (一)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等决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二)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例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等,不能作为财产;  
    (三)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例如人的器官、血液等不能作为财产。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即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财产还可以区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指债务。
    
    二、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国家和法律的性质不同,所保护的财产关系也就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保护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保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在一定阶段上,也保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一)法律属性
    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客观范畴,即社会的经济基础。不过经济基础是经济学、政治学的用语,而财产关系是法律用语。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反映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历史唯物论认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当代国家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在经济活动中实行法治。
    (二)分类
    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参加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特点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表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但是它仍然是客观社会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因为虽然每一个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和主体的意志有关,但从社会宏观的角度看,一个社会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并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只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关系是客观的,法律无从调整。法律通过对具体经济关系的调整而达到作用于、服务于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目的。对具体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在当代主要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其中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中最活跃、最大量的部分,按其性质主要可分为财产支配、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三)释义
    指因法律调整而形成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律调整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果。这一层含义已不再指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故法学著述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含义。
    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一) 联系:
    总结《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规则与风险负担的转移规则具有以下共同之处:
    1、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实行交付主义,至于交付的意义前文已有交待。
    2、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为优先适用。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会同时导致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同时适用:法定一约定—交付这样的顺序规则。
    (二)区别: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转移有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应看到它们之间亦有诸多不同之处:
    1、如前所述在标的物交付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但风险此时已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交付房屋于买受人使用的时候,若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但此时风险负担已于房屋交付买受人时转移到买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此时风险负担不转移,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业主朋友们要注意在合同约定风险的转移时间,以避免不可预测风险承担的产生。
    2、反之,还存在交付标的物时,财产所有权转移,但风险并未随交付而转移的情形。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由甲将怀孕母羊一只卖于乙,合同中约定在甲将羊交付之后,风险并不发生转移,只有待母羊产下小羊后风险才转移于乙承担即属此例。再如:甲向乙出卖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合同中约定只有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才算交付,则在该案中标的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即在货物交付之前即已转移。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货物运到乙处才算交付转移而未约定风险的转移,因此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亦不是同步的。
    从以上所举事例可以看出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并非必然是同步进行的,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同而不同,即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有可能出现财产所有权转移而风险负担未转移或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但风险负担已经转移的情形。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财产关系的特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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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