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标投标法》的具有两重法律是什么含义 |
释义 |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民商领域的一部特别法,是一部具有两重法律关系的程序法。所谓程序法,就是用法律形式规定若干的程序,目的是通过这些程序保证法律结果的公正。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都是程序法,通过合法的程序,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说,“一部完善的程序法可以使一项重要的决策的失误率降低到最小处,也可以使经济管理完善化,使产生腐败的漏洞降低到最少处。”《招标投标法》六章68条,其中,第一、第五、第六章分别是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作为程序规则的重点是二三、四章。分别是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有关条款的程序把住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阻断了不少违规交易行为,从而保证了招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所以说,《招标投标法》的主体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相对应的是实体法如刑法。程序法是实体法得以实施的保证。《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体现了实体法的内容,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罚规定作了界定。由于体制的原因,《招标投标法》对执法主体未作规定,从而在实践中造成执法的一些尴尬。 《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特别法,还表现在它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法律关系。所谓“公法”,就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体制,行使国家行政权、审判权等;所谓“私法”就是市场经济中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体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就其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法中规范的承诺和要约,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由于这种承诺和要约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的性质。这样,对这种特殊的承诺和要约就必须在合同法之外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由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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