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表: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十年起刑,买卖儿童买方怎么判刑 |
释义 | 一、代表: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十年起刑 “‘买方市场’现在肯定还存在,兴许他们不像以前那么猖獗,但仍有个别买家,他感觉自己可以蒙混过关,在顶风作案。”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表示,今年,全社会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关注度更高,“买卖同罪”也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认同,她认为将“买卖同罪”落到实处希望很大。 张宝艳是宝贝回家寻子网的创始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后,张宝艳接连多年围绕打拐建言。2020年,张宝艳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 张宝艳认为,对被拐妇女儿童侵害最大,侵害时间最长的都是“买家”,被拐妇女在被拐卖之后,买方对她同时还有虐待、非法拘禁、强奸、精神伤害等多种伴生犯罪行为,实际上这些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买家身上,这么多年给被拐妇女造成的痛苦都是源于买家。而且如果没有“买方市场”,可能就没有人贩子这个行当,因为有了“买方市场”才刺激了人贩子铤而走险,“所以我认为‘买卖同罪’是可行的,甚至于对‘买方’的定罪可以重于‘拐卖方’,我认为现在对‘买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标准有一点太低,我建议是视同绑架罪,十年起刑。” 与此同时,张宝艳还认为,应当对新发案件拐卖犯罪分子(包括买主)终身追责,“现在许多被拐卖的孩子和妇女,等她们找回自己原本的家庭或者能够脱身都是很多年之后,基本都过了诉讼时效,这样就很难追究人贩子的责任了,但是拐卖犯罪和其他的犯罪不一样,拐卖犯罪时间越长,对被拐卖者的伤害越大,我国刑法规定,最高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实际上,拐卖犯罪的危害是长期存在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终生。”因此张宝艳主张,对拐卖犯罪分子的追责不应当受诉讼时效所限,而应该终身追责。 此外,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应对重点地区的涉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和摸底,对此,张宝艳也表示认同,“一些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由于当初没有文化,可能直到现在一直都无法脱身,确确实实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排进行解救,这是可行的。”因此,张宝艳认为,应对各地辖区内来历不明的妇女儿童进行彻查,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持续进行,特别是对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聋哑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开,帮助他们寻找亲人。 此外,张宝艳还建议应对拐入地区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将打拐与基层组织的政绩挂钩,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指标。对于有新发生拐入案件的基层政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 二、买卖儿童买方怎么判刑 对收买儿童的定罪: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刑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买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收集的关于代表:买方行为应视同绑架十年起刑,买卖儿童买方怎么判刑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买卖儿童的买方一般会以收买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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