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产品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二)要有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的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是造成了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财产性的损害不能使用惩罚性赔偿; (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的,伤害不是缺陷造成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的特殊构成要件 (一)产品流入市场前明知产品缺陷存在 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很多生产商并不知道产品缺陷的存在,诉讼中一般要求原告证明缺陷的存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主观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小,被判处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也很小。但是,有些生产商的行为是极端恶劣的,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就知道产品缺陷的存在,仍然将产品投入市场。美国产品责任历史上最为有名的福特汽车公司案最能说明这一点。Grimshawv.FordMotorCompany[40]案中,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在投入生产之前,就知道汽车设计是有缺陷的,但用风险效益标准衡量避免安全的成本和不采取措施带来的效益。原告诉讼团的专家证言证实,平托的油箱和后部结构设计存在事故隐患,当汽车在以每小时20至30哩的速度行驶中碰撞时,油箱会因碰撞起火爆炸,消费者将面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危险。如果改进设计,油箱因碰撞而爆炸起火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但福特汽车公司没有那样做。一项公开的报告显示,福特汽车公司对此风险很是知晓,却适用“风险效益”标准来比较减少油箱起火的机会。一辆汽车需要增加的安全装置花费11美元,总共有1.25亿辆汽车,减少安全隐患的总成本为1.37亿美元。改进后的安全装置可以减少180人死亡和180人的严重烧伤。以20万美元计算生命的价值,以6.7万美元作为避免伤害的价值,最后安全成本的总额为4950万美元,比1.37亿万美元的改进设计成本少得多。陪审团裁决惩罚性赔偿。可见,福特汽车公司明知道缺陷存在,并很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却为了降低成本,无视这个缺陷的存在。因此,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产品投入市场前明知缺陷的存在是重要条件。 (二)产品流入市场后发现产品缺陷没有警告或者召回 一些产品责任高额的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基本要件就是当生产商在产品投入市场后得知已经发生了相关的危险,但仍然不警告消费者、召回产品或者改正缺陷。 (三)生产商漠视消费者的安全和自尊 美国国会1982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如果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毫不顾及可能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的,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行为人具有此种心态表明行为人对那些可能因产品遭受损害的人的安全具有一种漠不关心、置之不理的状态。也有一些州的法院认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即推定其轻率地不顾或漠视他人的安全。这种极端漠视人的安全的行为,直接造成对人的权利的漠视,也构成了对人的自尊的漠视。 三、什么时候适用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第一,故意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第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包括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自己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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