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包括: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应在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情况 (1)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2、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以上便是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救济方式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对于相关机构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关系着受伤职工是否能够获得工伤赔偿的问题,因此一定要谨慎处理。要是对结果不服的话,此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然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吗 不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了上文的介绍,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