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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释义
    一、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要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执行。该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不得自由处分裁定中所指的财物;作为先予执行的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受诉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认真审查。人民法院经过复议,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驳回当事人复议申请,驳回应当使用通知书形式;认为裁定不当的,应以裁定的形式变更或撤消原裁定。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二、担保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担保方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担保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二)担保人的户口本以及复印件;
    (三)担保人的结婚证以及复印件;
    (四)担保人的工资卡复印件;
    (五)担保人的工作证明材料;
    (六)担保人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抵押物他项权证书;
    (八)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xxx,住所xxx,企业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委托代理人xxx,年龄xx,性别x住址xxx,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性别民族出生地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性别民族出生地职业住所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单位被申请书写此项)
    异议请求:
    中止依据xxx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书等),对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的执行。
    申请理由:
    贵院在执行xxx与xxx一案中(写明案号),于xxx年xx月xx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拍卖等),属于申请人所有的xxx财产……(写明申请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事实和理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贵院裁定中止对xxx财产的执行。
    申请人:x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xxx(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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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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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