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
释义 |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二、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强制执行方式具体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 (五)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三、法院强制执行会通知被执行人吗 会。法律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来讲,强制执行立案之后,执行局会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与规定的期限内到执行局接受调查。 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体现在,除确有错误外,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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