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债权的抗辩权究竟是什么呢 由于债务人债权让与并未改变债权的同一性,债权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随同一并转移。故债务人对于债权之让与,虽不得拒绝。但不得因让与而受不利益,从而不因让与而失去其抗辩权。债务人仍保有“在让与时对原债权人设定的一切抗辩”。各国民法典大多规定债务人于受通知时所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皆得以对抗受让人。如《德国民法典》第404条、《日本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9条第1款等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在第85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比如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规定:“如买卖成立后,买卖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若出卖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三、民事诉讼上的抗辩权有什么 民事诉讼上的抗辩权分别有: 1、独立抗辩和从属抗辩; 2、永久抗辩和一时抗辩; 3、法定抗辩和约定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债权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已经十分清楚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债权的抗辩权是什么意思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