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营业部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呢 |
释义 | 一、营业部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呢 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其性质上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地位上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该条款表明,“营销服务部”符合民诉意见第40条第(5)项“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之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中“其他组织”的内、外部特征。 ![]() 二、被吊销的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三、公司吊销与注销的流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公司吊销转注销,注明注销的原因; (四)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营业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营业部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因为属于佛南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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