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权的程序 |
释义 | 一、确权的程序 (一)“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上达处理决定。 (四)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二、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一)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二)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四)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五)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六)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三、确权后的土地补偿归谁 (一)土地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即征收农村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不是给农民的补偿。 (二)对于土地征收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归情苗或者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享有。即属于实际耕种土地的农民享有。 (三)对于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助费, 享有安置权利的村民享有, 直接发放到村民手中。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确权的程序的相关知识,土地确权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再指定承办人进行调查确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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