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人是谁 |
释义 | 一、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人是谁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二、履约保证金具有什么特点 (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邀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13年3月11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三、履约保函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之间的区别就是履约保函在办理的时候手续非常的繁琐,但是在保函当中会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期,在到了这天之后,乙方的钱就会自动从银行获得自由,而不需要甲方同意或者是不同意专业作为乙方就不需要再看甲方的脸色了,但是履约保证金就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在到了约定的时间之后,乙方需要找甲方要这一笔资金,在国内现在的情形之下,能够顺利的要回原保证金是比较困难的,而且甲方也一定会有很多的借口来推脱,无形当中就会增加了乙方的投入资本。因此双方选择履约保函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 所以银行履约保函一方面盘活资金,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另一方面,保函代替保证金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提升工程建设单位整体形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人是谁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这样的话大家是可以知道履约保证金可以用汇票、支票、保兑支票或者了履约担保等来实现,且该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价格的百分之十。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