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依据 |
释义 | 一、适用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依据 认定标准是:以“居民”为认定标准。而并非简单的以户口本上标注的户口性质来简单的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 1、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农村居民可以适用城镇标准赔偿 此种情况下的农村户籍居民如有充足证据能够加以证实,法院支持率为基本为100%,但此种情形下至今也并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各级地方法院判决也仅仅是依据最高院复函中的指导意见,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2、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居住地属于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此种情形仅要求能够证实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经常居住地属于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所谓 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就是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不要求证实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仅提供经常居住地相关证明及户籍信息就可以适用城镇标准,相对来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但仅证实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和经常居住地属于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地方不对收入来源作出进一步证明获得法院的支持率并不高,所以还是需要尽量做到将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均证明清晰。 二、怎么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国家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大致包括徒刑、拘役、管制、刑事拘留、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逮捕及其他刑事侦查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行为。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一般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乘以每日赔偿金额计算,但各国和地区的每日赔偿金额不一。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即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应当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或固定的标准,好处在于:可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符合我国的国情,既便于操作,也比较灵活,还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实施,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国家的合理赔偿。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应该了解到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农村居民也可以适用城镇标准赔偿,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适用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依据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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