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转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
释义 | 一、专利转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一、对于“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转让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二、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转让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从而明确了:登记是专利权转让生效的条件。经过登记后,专利权即发生移转。而公告则是为方便公众了解专利权的状态所进行的工作,对于权利的转让不具有效力。当然,公众还可以查阅有关登记薄以及时了解专利权的法律状态。 当然想要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也是有一些注意事项的。 就专利权的转让,原专利法第10条已经做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就首先要求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则转让无效。 其次,该条还要求转让合同应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否则转让也是无效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权是由国家的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经过了登记和公告。 同时,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仅涉及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到公众的利益,其变动应当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众。实践中,一些人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受让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专利权,而到专利局登记只不过是一种备案,可有可无,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给当事人 (尤其是受让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所以,单纯的在口头上达成的合同协议是无法生效的,专利转让合同生效条件法律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去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够真正的生效,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公告比登记要滞后,所以受让方在转让生效条件方面更加得注重。 ![]() 二、专利转让协议书范本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 ,授权日 ,公开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 ——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 %(*****$ 元)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个月内支付(*****$) 元,*个月内支付(*****$) 元,最后在*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1992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 2、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 (时间)支付违约金;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十条 其他 前九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需要注意专利的转让与专利权的转让并不是一回事,一般来讲专利在尚未申请获得专利权之间,虽然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此时转让的仅仅是专利,而并非是法律中规定的专利权。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了专利转让协议之后,其实是不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上述就是为大家整理的专利转让协议书范本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专利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专利权人地位,转让人丧失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专利权受让方承担。另外,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实施专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专利可以转让,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当就专利转让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二、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三、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七、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专利转让合同什么时候生效的相关知识,综上专利转让合同并不是成立时立即生效的,需要办理登记后才生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