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自认,执行阶段能否直接执行 |
释义 | 一、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自认,执行阶段能否直接执行 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一般可以直接执行。 二、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怎么写 ××××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字第××号 ××××(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书: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本院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第三人保全债权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于XX,男,1976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X村201号。身份证号:37072219761204XX电话: 被申请人:程XX,男,汉族,1964年02月21日出生,住WF市X镇X村92号。身份证号:37072219640221XXXX 电话: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69年04月07日出生,住安丘市X镇X村83号。身份证号:37072219690407XXXX电话:133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列财产及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保全被申请人程XX在其债务人张XX处的卖鸡款100000元; 2、通知被申请人的债务人张XX不得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被申请人可能随时会转移、隐匿财产,从而导致判决不能执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申请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及债权进行财产保全,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奎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全第三人到期债权自认,执行阶段能否直接执行的相关知识,希望经过上述的讲解,您能有所收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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