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地方行贿的钱如何退回 |
释义 | 一、收到地方行贿的钱如何退回 这种情况是否按受贿罪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如果因自身或与其受贿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所以,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款物后,不是只要退还给对方就可以不按受贿处理,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听到消息,担心事情败露,将所收受的款物退回,则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二、商业贿赂的主观表现: (一)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三)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五)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 (六)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三、商业贿赂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收到地方行贿的钱如何退回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商业贿赂罪,它的成立标准必须是以贿赂的金额为判断标准的,必须是5000元以上,其次就是商业贿赂他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所进行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一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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