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如何变更独资企业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如何变更独资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所以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再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既然不是变更那么名称用不用得回原来的就不一定了,如果想用回原来的名称,那么可以随企业整体转让。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合伙企业可以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多个合伙人或者多层的合伙人其经营所得如何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A是合伙企业B的合伙人,B向A分配经营收入,其实质上是股息性质的所得,根据国税函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合伙企业A的经营收入,这与以下需要说明的股票(权)交易所得不是一个概念。 如果A企业是核定征收的,也只是A企业本身的经营所得是核定方式的,A企业分回B企业的利润是A企业合伙人X、Y、Z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并入到A企业的经营收入中核定经营所得。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如何变更独资企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然后再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既然不是变更那么名称用不用得回原来的就不一定了,如果想用回原来的名称,那么可以随企业整体转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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