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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释义
    一、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一)首先是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这指的是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在国内外的出版物商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同样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创造,并且其没有出现由他人没有向国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出具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其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出现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并不会其新颖性造成影响:
    发明创造在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家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发明创造的作品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是技术会议上发表。
    在没有得到发明人本人的同意的情形下,发明创造被他人私自泄漏的。
    (二)其次是发明的创造性,所谓创造性,就是指这个新的发明与现有的相关技术比较,有更加突出的特点和进步,或者说这个发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三)发明创造的实用性,这指的是该项发明创造能够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地效果。
    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在该项专利申请之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公开发行过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外观设计,并且该项专利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有冲突。
    
    二、专利权的基本内涵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成为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的社会公共财富。地域性,是专利权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获得承认和保护。无体性,又称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专有性,是指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三、专利权的授予与取得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质性特点,是指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非显而易见的。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内在涵义为:首先,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其次,必须能够应用于解决技术问题;最后,必须具有积极的效果。
    (二)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区别性且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新颖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区别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区别性是一种学理上的概括,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是否具有区别性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
    不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对于在申请日后取得,即便现在依然有效的权利,或者是申请日前取得,但在专利申请日已经失效的权利,均不属于这里的在先合法权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的相关问题。只有符合基本的条件才可以被授予哦。如果您对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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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