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对未成年人就业有什么保护 |
释义 |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这个准则对正确执行《朱成年人保护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体现本法的精神实质,并为家庭、学校、社会等各类保护主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提出了总的要求。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共有4条,分别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这些基本原则是对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高度概括,是从保护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和具体制度中精确提炼出来的,它指导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实践,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贯彻实施,准确适用。 (1)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第1条原则,同时,它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的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合法权益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未成年人是公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当然也有资格享有,除非法律规定某种权益只有特殊群体才能享有。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即成年人才能享有。除公民的一般权利外,一些法律、法规还专门规定未成年人特有的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比较集中地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它专门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救济、恢复已经被侵害的权益。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比成年人差,同时,未成年人又都处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发育生长时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尤其重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在保护工作中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这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所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考虑。”贯彻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使用《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有关各项具体制度,尤其是在复杂和繁重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实际工作中,依据本条原则的基本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工作。而且还要求公民、家庭、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政党、武装力量、国家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认真地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准确地运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恰当地实施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真正地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格是人能作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的资格,它由法律来赋予,与人的本身密不可分,因此,人格又称为人格权。人格权属于人身权,是人身权最基本的内容。人之所以能够称其为人,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格权的存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为全体公民实现人格的完全平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的法律确认每一个公民都有同等的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大多处于受抚养、受教育和被监护的地位。由于未成年人与抚养人、监护人和教育者这种特殊关系的存在,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忽视和侵害。同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缺乏,他们的人格尊严还容易受到其他人的侵害。忽视和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伤害是十分严重的,它往往造成被侵害者畸形发展,轻则使被伤害者消极、郁闷、偏激,重则会使他们产生反社会心理,误入歧途或走向自我毁灭。因此,我们必须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遵循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这一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需要每一个公民都重、视对待未成年人的方式和态度。一方面需要我们充分相信、信任未成年人,相信他们能够处理好自己的事务;另一方面,成年人一定要认识到,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在人格上与成年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成年人没有高于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更不能凌驾于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之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如宪法、民法、婚姻法和诉讼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也是我们长期以来保赛未成年人工作的一条成功经验。尤其是对待少数犯了错误甚至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同样应当维护和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做好耐心细致的管理、教育、感化工作,绝不能嫌弃、歧视他们,不能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原则。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包括未成年人身体发展特点和心理发展特点两方面。从身体方面来说,其发展可分体形的发展和组织机能的发展两个方面。未成年人的体形从出生到成年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由不健全到逐步健全的过程。组织机能则主要是由不健全到健全的过程。身体的发展,无论是体形还是组织机能,其发展是比较迅速的,变化非常明显。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也非常迅速,从对外界的刺激反应、条件反射发展到进行分析的思维活动。这些都是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虽然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速度很快,但仍然有规律可循。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具有阶段性,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有一定的身体特征和心理特征,并具有相对稳定性。例如,10周岁以下的幼儿行为能力很低,他们没有社会经验,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做出判断,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无行为能力的人。而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身高、体重继续发展,逐步接近成年人,思维活动由简单到复杂,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渐渐形成,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一部分责任,法律上称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一般说来,在一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发展基本是一致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一些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较慢或有残疾,一些未成年人的智力偏低或智力超常等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它对未成年人今后的一生具有重大的影响。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这要求我们必须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充分的认识,既要认识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一般特点,还要认识到个别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自觉地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原则。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将知识、技能、观念、品行等传授给未成年人。教育是未成年人学习、掌握知识的重要手段,通过教育未成年人掌握知识和劳动技能,使其获得成年后谋生的手段,并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能够适应社会需要、全面发展的人。当然,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使他们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实际上也起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作用。教育使未成年人身心得到发展,并促使其不断完善,增强了未成年人抵御外界侵害的能力,实现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同时,教育也使未成年人学会自尊、自重、自强、自信和自爱,保证未成年人健康顺利地成长。 虽然教育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教育毕竟只是一种自身的完善,教育不等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不能代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我们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的同时,丝毫不能放松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当把保护措施和教育措施结合起来,融保护于教育之中,在保护中加强教育,切实贯彻实施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距新时期的发展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更多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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