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
释义 |
一、 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换言之,也就是我国没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的内容。但最高院在2002年的时候,针对上海市高院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根据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怎么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优先权的行使也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首先是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其次是行使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途径有两种: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然后是行使期限。对于承包人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 通过上述文章,相信大家都对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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