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餐饮服务许可条件 |
释义 | 一、餐饮服务许可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储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去哪里办理 1、申请 :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 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等等。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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