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换合议庭程序 |
释义 | 一、更换合议庭程序 合议庭组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一方面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不得随便更换,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人民法院 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初……号 ×××: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因……(写明变更理由),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三、变更合议庭程序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后,通知当事人用。 2.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后,可以用笔录、传票等其他方式通知。 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提高工作质量; 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的动作更具科学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更换合议庭程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其成员是可以改变的,根据相关规定,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并且还要下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所有参庭人员。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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