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 |
释义 | 一、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比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二、医疗期怎么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劳动能力鉴指定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发生工伤,需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职工医疗期怎么计算的内容,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进行确定的,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进行计算,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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