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民事诉讼法再审期限 再审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的相关知识,民事诉讼法再审条件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里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符合这些情形的都是可以申请再审的,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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