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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利工程合同有哪些形式
释义   一、水利工程合同有哪些形式
    水利工程是我国基础建设工程之一,所以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发包人和承包人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建筑工程合同认定为无效工程未验收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程经验收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后,已完成工程长期未验收的现象,该如何处理,目前尚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1、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已完成工程未验收的,双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协议,解决纠纷。但这是最理想的一种解决方式,实践中,因发包方希望不付或少付工程款、施工方已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协商难达成一致方案等因素,双方实际上往往很难达成和解协议的,最后只能寄望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已完成工程未验收,且发包人也未使用的。若因此产生纠纷到法院起诉的,存在以下情况:
    (1)法院不受理。目前法律对此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合符现有的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不会受理。
    (2)法院受理,但不支持施工方的追讨工程款的诉求。因为根据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已完成工程必须经过“验收”,最终合格的付款,不合格的不付款。
    (3)法院受理,尽管不支持施工方诉求,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发包方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施工方的实际损失。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已完成工程未验收,但是发包人已经擅自实际使用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施工方向法院诉讼索偿的,法院应当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支付多少工程款,是根据实际案情而定,也可能出现不支持的情况。如已完成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发包方是是可以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
    三、水利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1)组织机构、制度、人员的检查;
    (2)施工方案、施工措施的审查审批;
    (3)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检查检验;
    (4)施工技术交底的落实;
    (5)过程控制(巡查、旁站、抽检);
    (6)工序交接检查(签证);
    (7)各种验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操作的执行原则,主要源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该规定是2008年11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8】36号文发布。规定是“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按照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检测能力等,与其所可承接的检测任务范围、内容、主要建筑物类别等,具有对等限制与要求。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水利工程合同有哪些形式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而水利工程是属于基础工程之一,所以进行水利建设时,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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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