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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投标买卖合同能否变更
释义   一、招投标买卖合同能否变更
    1、中标合同签订主体变更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2、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二、招投标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是否有效
    对于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前段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按照前述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在招投标中,价格是决定能否中标的核心因素之一,招标、投标、议标、中标、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招投标行为,均围绕着价格条款进行竞争和选择。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相一致的合同,实质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行为,保证通过竞争形成的价格条款的确定性和不可改变,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三、招投标文件有哪些内容
    投标文件一般包含了三部分,即资信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包括公司资质,公司情况介绍等一系列内容,同时也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等相关内容,包括公司的业绩和各种证件、报告等。技术部分包括工程的描述、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人员配置、图纸、表格等和技术相关的资料。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总价,主要材料价格表和合同条件(通用和专用)等。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招投标买卖合同能变更,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投标文件一般包含了三部分,即资信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包括公司资质,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找到的招投标买卖合同能否变更的相关的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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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