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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5最新工伤鉴定标准-级别判断依据和晋级原则
释义
    4.1判断依据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
    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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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