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关系的具体表现 |
释义 | 一、损害赔偿金与定金、违约金的关系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钱款。赔偿金的支付主要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准。 违约金和赔偿金在特征上,二者均具有补偿性。所不同之处是: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主要适用于民法典,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民法典,也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 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如何“适当减少”,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 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比率的违约金。它是按国家法律对合同制度直接干预的结果。民法典颁布前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则存在两种形态的违约金,既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同时又对一些合同规定了法定违约金。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供销合同条例》等就对逾期供货和逾期付款行为均规定了法定的违约金。如国家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了逾期交付电费的法定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 民法典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以前的法律法规相比较,是民法典排除了法定违约金的存在,只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所以,民法典上的违约金仅是指约定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简便易行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首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用的。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并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不能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运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关系的具体表现的法律知识。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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