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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
释义
    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
    企业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物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新产品的研发工作,新产 品一旦完成并推向市场后,企业就可以通过市场的产品占有率和新产品的高额利润来获取回报。由于新技术不同于一般有形实物产品,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因而仿 冒者可以几乎不必付出任何技术开发成本,就能同时采用新技术产出新产品,并可以获得比研发者更高的利润。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尽 快 将新技术新产品推向市场使社会整体收益,国家立法保护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时间内进行垄断,这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专利技术 的研发人能够获取研发成本并且得到一定的可观利润,并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使其向专利权人赔偿。
    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各国的专利法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不仅可以使专利权人知道受到侵权时如何索赔,也可以使侵权人知道专利侵权行为将会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会给自己带来不良的后果。
    1 赔偿原则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我国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 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 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例如,广东某工程机械厂仿造某发明专利产品生产了一种建筑机械,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侵权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64.7万元。赔偿额的确定就是根据侵权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的。
    美国专利法对侵权行为实施的是惩罚性原则。其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侵权目的是恶意或是善意以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影响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数额有时将十分巨大,侵权人甚至可能会因无力支付而导致破产。
    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大都采取“填平”原则,这是由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会对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利。但是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也带来了企业 不思进取,创新动力不足等严重弊端,并且也就会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案件不断上升的现象和企业自主专利意识不强等不良后果。据中国专利局的统计数 字,200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已超过5,750件,比去年增长24.57%,其中有不少涉外专利纠纷的赔偿损失案件。这显然对我国新技术产业 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2 赔偿数额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 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1号)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有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二十一条,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 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 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 民币50万元。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二、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全部赔偿原则,即指因侵权造成著作权权利人全部实际损失的范围。通常又分为侵权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除了著作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外,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还包括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1、直接损失,即指:
    (1)对侵权直接造成的著作权使用费等收益减少或丧失的损失;
    (2)因调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侵犯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2、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著作权的间接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著作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3、精神损害,著作权人身精神权益的赔偿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在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情形下,判令侵权人向著作权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
    1、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标准
    赔偿标准是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衡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准则,它直接影响到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目前,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不少学者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多标准说,即将下述两者同时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实行这种双重标准。而且,由于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比较困难,证明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相对容易,因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往往是以后者为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赔偿标准的多重性以及标准适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作为一种准则,赔偿标准要求人们对同一类事物适用同一尺度。如果认为“标准”可以是多重的,这首先是对“标准”的误解。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势必会引起实践中的混乱。当前因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是单一的,而不应该是多重的。
    如前所述,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实际上,侵权人的获利存在着多种情形:获利与受害人的损失大体相等;获利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无获利,但已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在后面两种情况下,若以侵权人所获利润作为赔偿标准,则将导致损害赔偿额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也是产生现实中原告“赢了官司却输钱”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原因。例如,在一起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的获利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而原告提供的仅因诉讼所花的各种费用就达5万多元。由此可见,以被告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达不到“补偿”受害人的目的,这有悖法律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制裁违法行为人的宗旨。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应该是什么?通过下述三个方面的分析,不难得出这一问题的答案。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这即为对价)。对价始终是决定赔偿的基本要件。其次,从“等价有偿”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的一方应当向对方给付相应的价款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另一方面,在违法的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因其行为引起的损失必须赔偿,而且,赔偿范围应与损失范围相一致。再次,从“损害赔偿”自身来看,所谓“赔偿”意为“补偿”、“填补”,“损害赔偿”即指通过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到侵权以前的状态。由此可知,只有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确立了这一标准,就为尔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科学认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观经济基础。
    2、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范围
    与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赔偿范围是以损失范围为准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被侵害时,没有象有形财产权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因而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没有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这是片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赔偿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获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这不能不说是与忽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
    对于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有关费用问题,在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上已有反映。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协议》第45条也涉及到上述费用。
    在确定直接损失时,既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也不能将其扩大化。比如,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损害中,被侵权人为创作作品或发行作品已支出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该明确,这里的“创作作品或发行作品已支出的费用”不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根据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原理,这部分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范围。
    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另一部分内容。它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的利益,这部分利益是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时能够得到的合理的预期收入。英国知识产权学者考内斯(cornish)在谈及知识产权的性质时曾指出:“知识产权是权利人被授予的在市场上的排他权”。也就是说,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利用其智力成果或者工商业信誉而获得市场利益的独占权利。侵权行为即是通过对这种权利的分割,致使权利人失去可预期的市场利益。例如,侵权人制造并销售了他人的专利产品50个单位,假设市场上对这种专利产品的需求是100个单位,则侵权人挤占了专利权人50个单位的市场份额。同时,如果侵权人的产品粗制滥造,还损害了专利产品的声誉,致使市场对这种专利产品的需求下降,比如降至40个单位。最终导致专利权人失去了自己或许可他人制造并销售这种专利产品而获得的市场利益。这种利益即是专利权人应得而未得的利益。由于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本身是无价的,作为一种财产,是指它们通过市场交易后所转化的经济效益。因此,市场利益的损失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主要内容。
    与专利权和商标权不同,知识产权的另一组成部分著作权具有双重内容。即除了财产权以外,它还包括人身权。因此,著作权的侵权损害除了财产损失以外,还包括其他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赔偿损失不是以经济损失的存在为前提。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对侵犯著作人身权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一般都是去根据损失来进行计算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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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