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盗播侵权行为的认定 |
释义 |
一、网络盗播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网络著作权一般有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 二、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理 1、版权声明不可少 (1)声明自己是版权材料的著作权人。 (2)使用条款,即访问者可以如何使用版权材料。如果允许转载,往往会要求附上原网站的链接和出处。如果不允许转载,就应该加一个警告,警示违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获知详细信息和联系未尽事项的方式。 2、发出侵权通知书 (1)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综上可知,网络盗播侵权行为种类是比较多的,比如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网络盗播侵权行为的认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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