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
释义 | 一、单位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操作指引]实践中赔偿金多适用于劳动监察程序中,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不同。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也就是说,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合法性不同。 经济补偿的情形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赔偿金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惩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适用步骤不同。 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赔偿金的情形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很多用人单位宁愿支付赔偿金,也不希望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只有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不能向用人单位同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 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过失情形,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意味,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五)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同。 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一、适用条件不同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分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具体如下: 1、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的; 2、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3、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的; 4、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同意续订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同意续订,但降低原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致使合同终止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赔偿金。 二、计算标准不同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计算方法予以计算。 三、计算方式不同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特别注意:工作年限限制。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3)其他的,按劳动者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倍 特别注意: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四、适用后果不同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可通过直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达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单位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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