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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
释义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中已依法办理转用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交换、赠与、兼并等,下同)、出租、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首次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在一定年限内,出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租金,或者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联营取得股利或收益的行为;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依法流转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的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城镇村中心集中的原则,实行集约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自愿、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符合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土地使用原则。
    禁止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名义圈占农村集体土地。
    第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服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用,经国家、省、市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由予以干扰或阻碍。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
    第十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农地转用或开发未利用地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将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地转用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含火炬开发区,下同)、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可以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
    (一)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工业园区;
    (二)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三)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四)农村村民宅基地;
    (五)因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划留的用地;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市政府已预征预控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镇政府预征预控的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用前,应当先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始前,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核定的权属界线确定;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按土地所有权证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由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镇政府(包括火炬区管委会,下同)加具意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因征用耕地需要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在批准征地时一并审批。
    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情形(但第五项除外)需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农地转用计划指标审批。
    在已依法批准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经批准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属于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七条集体农用地转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预留的、新开垦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农用地可供调换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一致,按等质等量的原则调换承包地,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造成承包经营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二)无预留的、新开垦的或其他承包者退出承包的农用地可供调换,或虽有农用地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者无法就调换承包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的,参照国有土地征用的补偿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者作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终止农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造成承包经营者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或取得的用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
    (三)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领取土地权属证书;
    (四)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第十九条下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次流转:
    (一)未按首次流转合同的约定开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
    (三)转让已设立抵押担保物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
    (四)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超过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
    (六)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流转批准书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合法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首次流转合同及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向所在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经镇国土资源分支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流转批准书;
    (三)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转移土地使用权,签订再次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再次流转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有关费用后,持流转批准书、再次流转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再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首次流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合同
    征用土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根据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亩,其中,稻田__亩,水塘__亩,菜地__亩,坡地__亩,宅基地 __亩,林木__亩,共有树木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2、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3、根据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4、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元。
    5、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6、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三、权利义务
    1、合同签字生效,即表示甲方同意乙方的征用方案,没有异议。
    2、合同生效后,该地块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改变土地的用途,乙方所用甲方的该宗土地按照其申请的并经国家审批的土地用途使用。
    3、土地征用后,甲方不得无故阻止、破坏、干扰乙方的改造、修建等正常施工。
    4、若甲方违反合同,除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费用外,另赔偿给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土地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款。
    6、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可订立补充协议。
    四、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本协议没有明确和相关的事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正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综上,土地征收的程序可以分为征地批准程序以及征地的实施程序。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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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7:44